時間:2021-11-04 點擊數:2737
失業保險穩崗返還財稅問題分析
失業保險費穩崗返還是國家為支持企業穩定發展、對穩定就業崗位的失業保險參保企業給予的一項資金返還。通俗的來說,就是對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可按一定比例返還其上年度實際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從本質上來看,失業保險費穩崗返還其實是國家用失業保險資金給與企業的一種特殊性質的財政補助資金。
失業保險費穩崗返還的實施對象主要有企業、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經濟組織。即返還的對象是上述企業或組織。具體政策包括《關于延續實施部分減負穩崗擴就業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發〔2021〕29號)和《關于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部門延續實施部分減負穩崗擴就業政策措施的通知》(皖人社發〔2021〕15號)等。
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的實施,必然會給企業帶來一定的經濟利益,那么企業對取得的這些利益是否需要申報納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規定:"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納稅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財政補貼收入,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企業在取得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時,并沒有發生增值稅的應稅行為,同時也不存在與其收入或數量直接掛鉤的現象。也就是說企業按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取得的財政補貼與其生產經營不存在任何的關系,因此也就不需要申報繳納增值稅。
《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取得的財政性資金,只要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就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1、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2、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3、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因此只要企業在取得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時有相關的“資金撥付文件”以及具體管理要求,同時單獨進行核算;那么就屬于企業所得稅上的不征稅收入,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同樣如果不能夠同時滿足以上的三個條件,則需要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失業保險費穩崗返還是一項政府補助,企業在收到后,需要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的規定,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規定,用于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失業保險費穩崗返還是在企業實際支出的失業保險費基礎上進行的返還,是對已經發生費用的一種彌補,屬于與日常活動相關的補助,和收益相關。因此在核算時應計入"其他收益"科目或者直接沖減"管理費用"。
一、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收到時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收益
二、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收到時,直接計入"營業外收入"
借:銀行存款
貸:營業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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