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10-16 點擊數:4109
什么是“對開發票”行為?
對開發票,指的是銷售出去的貨物由于各種原因發生了銷售退回,本來按照規定是需要開具紅字發票,但是嫌麻煩,讓購貨企業開具一份正數的銷售發票給原來的銷售方,將退貨看作是對銷貨方的一種重新銷售了。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中有規定,企業如果發生銷貨退回行為,應按規定開具紅字發票,如果不按規定開具紅字發票,重開發票的增值稅額將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減,因此將會被重復計稅,增加稅收負擔。
風險二:納稅人如果未能按規定開具紅字發票,稅務機關在有足夠證據的情況下,可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10000元以下的罰款。
風險三:沒有貨物往來的發票對開可能被視為虛開發票。
風險四:“對開發票”還會讓企業多繳納印花稅而增加稅收負擔。
風險五:虛增了銷售收入,導致多扣除了業務招待費、廣告費、福利費等,影響到企業所得稅。
合肥注冊公司提醒:
1、依法合規開具發票,是目前仍重視“發票管稅”時代財務人員必須重視的會計基礎工作。
2、做好賬、開好票、報好稅,你好、我好、大家都好。
用發票對開這種方法解決"銷貨退回"問題只是把這批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貨物又"賣回"了銷貨方,并不造成購銷雙方的稅款流失,因為退貨方已將這張發票作了賬務處理,也計提了銷項稅金,不存在少繳或逃繳稅款問題;對于供貨一方來說,也只是拿這張進項發票抵頂了原來應計提的銷項稅金,同樣也不存在偷逃稅款的問題。
用發票對開解決銷貨退回問題,其實質是將退貨看作是對銷貨方的一種重新銷售,法律并無禁止,不禁止即視為不違法;二是用發票對開形式解決銷貨退回問題,從操作目的上看購銷雙方并不存在偷逃稅款的主觀故意,從實質上看也不造成稅款流失的客觀結果。